勞雇雙方如協商議定將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月3日)調移至另一原定工作日

今年「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3)及「民族掃墓節」(44)均為法定休假日,勞雇雙方如協商議定將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3)調移至另一原定工作日(45),亦屬可行

2013-03-25勞委會】

勞委會表示,「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為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之前1日實施。清明節會隨節氣而變動,今(102)年落在44,因此,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依規定則為同年43,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所有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休假日」原應於放假當日放假;勞雇雙方如欲參考公部門之行事曆安排出勤、休假,亦可協商將本年度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43)調移至另一原定之工作日(45),形成連續假期。

勞委會提醒,由於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方式多元,「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應如何給假,仍須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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