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修正規定自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內政部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修正規定自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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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募兵制法規配套,修法增訂民國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服補充兵役之規定,內政部於102年1月15日修正發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13條,自102年1月17日起生效。
內政部表示,配合國家募兵制政策,自102年起陸續產生常備役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為考量整體募兵制度推動,及替代役需用機關之役男人力運用實益、管理成本擔負、服役役期最低限度性等問題,修正本辦法第13條規定,增訂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服補充兵役。
相關作業流程,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判定替代役體位後,由役男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列冊造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