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創設扶助金制度國人在外國被害死亡,遺屬可獲得扶助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創設扶助金制度國人在外國被害死亡,遺屬可獲得扶助金
【內政部】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針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未為遷出國外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發給扶助金,並提供保護措施,以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理念,對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進程具有劃時代意義。
法務部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採屬地主義,僅針對在我國領域內之犯罪被害人提供補償,惟鑒於國人因就業、求學、經商、通婚、觀光及專業交流等原因而短暫出國日益頻繁,如於外國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而死亡,由於係為短暫離開我國,仍與我國具有緊密關係,基於被害人遺屬須跨國處理各項相關事宜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往往處於弱勢,其負擔亦較為沉重,亟需奧援,爰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
此外,為更周延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權益,於現行補償金制度部分,明定殯葬費於新臺幣20萬元內,不須檢具憑證逐項審查,逕予核發、刪除社會保險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規定,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受之金錢給付,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故仍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減除、明定媒體之注意義務、媒體不實報導之救濟、相關機關及相關駐外單位之協力義務及告知義務、增列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職業訓練之協助。
另為兼顧現況事實及國家財政負擔,並為使文字更臻明確,明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該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