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勞工出勤,須給兩日工資或補休

五一勞動節勞工出勤,須給兩日工資或補休

2017-04-26經濟日報楊文琪】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今天表示,51(一)為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一日且照給工資。

勞動局說,若雇主因經營上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至於服務業或相關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51)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

勞動局指出,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51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一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倘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工資,雇主應注意自今年11起,時薪自126元調升為133元,當日出勤工資應以時薪266元(133×2)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此外,部分幼兒園因勞動節休園一日,導致有原於該日同意出勤的勞工有親自照顧幼童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處分,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勞動局表示,勞動基準法已修正相關工時、休假規定,建議雇主應先行與勞工協商相關排班、休假調整事宜,並制定書面排班表與勞工確認,此外,休假出勤工資也應依法記錄於員工薪資清冊中,以避免後續爭議。勞資朋友如有休假或工資仍有問題,敬請電洽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詢問。如有家庭照顧假問題者,請洽19997023(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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