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若感染『H1N1新型流感』,不可不知的權利與義務

勞工若感染『H1N1新型流感』,不可不知的權利與義務

2009-12-18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H1N1新型流感」疫情於全球持續蔓延,目前隨著本市確診病例人數及出現疑似病例不斷增加,並可能導致學校停課,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非常關心其勞動權益及衍生工資請假之問題,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蘇盈貴特別呼籲全民一起防疫,並說明勞工因「H1N1新型流感」需隔離或需照顧家人期間致無法到工時相關請假規定暨工資發放原則。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蘇盈貴表示,勞工因需照顧學校停課之子女而請假,如受僱於5人以上的公司,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不給薪),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因此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因勞工有感染「H1N1新型流感」之虞者,雇主要求勞工不出勤工作,仍應給付工資;勞工因政府主管機關強制隔離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雇主如要求勞工至境外疫情特別嚴重地區提供勞務,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拒絕,雇主不得為不利勞工之行為;雇主不應以勞工感染或有感染之虞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至於勞工感染H1N1新型流感是否屬職業災害,應視其是否為業務起因,並以個案事實做認定。如勞工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感染「H1N1新型流感」時,於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原領工資,若勞工因此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之。如勞工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而無法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礦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扣發全勤獎金、強制補行工作等不利之對待,工資是否照給宜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並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之出勤狀態,以弭爭議。

因應「H1N1新型流感」防疫措施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規定一覽表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一、勞工確定感染「H1N1新型流感」(以下簡稱「新流感」)被強制隔離者:

假別、工資給付、事由

假別

工資給與

法規依據

勞工係職業上原因而感染「新流感」,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感染而致傷害、殘廢,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

1.勞工請假規則第6

2.勞動基準法第59

勞工非職業上原因而感染「新流感」,被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因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

因現行法令尚無受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規定,但因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故參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並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之出勤狀態。

勞工薪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619勞動2字第0980130513號函釋。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釋。

二、勞工因(疑似)感染「新流感」被強制隔離者:

假別、工資給付、事由

假別

工資給與

法規依據

勞工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強制隔離者

勞工係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強制隔離之必要者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

勞工因感染而致傷害、殘廢,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

1.勞動基準法第59

2.勞工請假規則第6

勞工非職業上原因,被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強制隔離之必要者(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

因現行法令尚無受隔離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規定,但因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之一方,故參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相關規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並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之出勤狀態。

勞工工資應否由雇主照給,宜由勞雇雙方協商或於工作規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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