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胎假上路最多休一年

安胎假上路最多休一年

2010-05-08/經濟日報/吳碧娥】

行政院勞動委員會主委王如玄7日宣布,安胎假即日起上路,懷孕勞工若有安胎休養需求,兩年內最長可請假一年,雇主無須額外給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去年5月開辦至今一年,核付金額共計26.6億元,申請人數達3.7萬人,九成申請者都順利回到職場。

勞委會選在母親節前夕召開記者會,王如玄送出賀禮,宣布「安胎休養請假」上路。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已完成「勞工請假規則」修正,新增訂第4條第2項規定,只要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

依原「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可請30日,修正後將安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傷病假最長可請一年,王如玄強調,並非每位懷孕婦女勞工都會請一年的安胎假,只有需要安胎休養者才會請假,因為視同病假,雇主也不用擔心要額外給薪。

方便懷孕勞工請安胎假,勞委會指出,不限制區域等級醫院及診所才能開立安胎假證明,也不限科別醫師,主要是考量醫療資源分布及配合懷孕勞工產檢需要,不宜限制開立診斷證明的醫院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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