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擬採取無薪休假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

雇主擬採取無薪休假須經與勞工協商合意

2008-12-24

針對近來因經濟不景氣引發所謂無薪休假之紛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二十三)日明確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本會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查處,依法裁罰。

勞委會說明,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然為避免解僱勞工,勞雇雙方亦可協商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共渡難關;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勞委會已發布新解釋令,停止適用相關可低於基本工資之釋函,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依現行規定,該等無薪日數,於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縮水。

鑑於目前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提高,勞委會已立即全面檢討外勞開放政策及引進程序與入國後之管理,加強改善國內招募程序,協助推介本勞就業;落實稽核本外勞聘僱比率並輔以專案抽查機制,經查處雇主以不實加保資料申請聘僱外勞者,均依法核處新台幣三十萬元至六十元萬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勞許可。

勞委會再次提醒,雇主因景氣因素,欲減少部分工時及工資,一定要與勞工協商;如遇瓶頸,勞資雙方都可以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處。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或行政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生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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