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出勤應給加倍工資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出勤應給加倍工資

2013-02-25/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228(週四)「和平紀念日」係屬勞基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不論事業單位為週休2日制或隔週休2日制,皆應依法放假。倘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但如果是排休制的事業單位,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將「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至於有僱用時薪制勞工之事業單位,原本即排定勞工228出勤,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工資照給;若要求勞工於當日出勤,則時薪應加倍發給,即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倍工資。勞工局提醒,目前基本時薪已於今年11起調整為新臺幣109元,故時薪制勞工於228當日出勤之時薪至少新臺幣218元以上,始為合法。

勞工局特別解釋,由於勞基法所規定國定假日共計19天,相關節日明列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事業單位均應依法給假或經勞工同意出勤而加倍發給工資,如違反上開規定,依法得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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