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 創業貸款 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台勞職業字第0251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三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及

(市) 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四條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資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第五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年限、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利息貼補計算基準及貼補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訂定之。

第六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核貸一次為限。

第七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創業計畫書。

第八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貼補。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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