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障前妻溺死,男獲理賠1000萬

肢障前妻溺死,男獲理賠1000萬

2009-07-14

高雄市劉姓男子兩年前與黃姓前妻及兒子戲水,前妻溺水死亡,因前妻生前投保一千萬元平安險,指定劉為受益人,保險公司以黃女肢障不會游泳,且劉又已另組家庭,認為死因可疑而拒賠。高雄地院認定黃女死於意外,判決保險公司應全數理賠。

劉姓男子訴狀中指出,他的前妻在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在高雄機場刷卡,投保一千萬元的旅遊平安保險,保險期間從當天起到同年十月廿五日止,並指定他為受益人。

劉姓男子說,十月廿一日,他和前妻、兒子前往高屏溪畔烤肉、抓蝦,下午三時十分前妻意外溺水死亡。他要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履約理賠。

保險公司人員表示,相驗證明書記載黃女死因為「不詳」而非「意外」,劉姓男子應先證明前妻是意外死亡,公司才有給付保險的義務。

保險公司人員說,黃女因車禍左手截肢,她的弟弟說姊姊不會游泳,未見過她購買泳衣;其次,黃女無工作收入,向另家保險公司投保逾十年的保單因無力繳交保費,死亡前一年才解約,卻自事發前四個月起,前後約七、八次密集投保高額的旅行平安險,且都指定劉為受益人,但劉離婚後已另組家庭,實在不合常理。

法官指出,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結果,認定黃女死因是「溺斃」,公司指為自殺,不足採信。

法官說,國人支付少額保險費投保千萬元的旅遊平安險很常見,即便黃女在事發前密集投保高額平安險,也難以認定她有詐領保險金的意圖而自殺,判決保險公司應全數理賠。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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