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強課境外所得稅款法院駁回

國稅局強課境外所得稅款法院駁回

2009-06-06/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

台北市蔡姓市民因在支付外商提供勞務的1,303萬費用時,沒有按給付金額,就源扣繳20%稅款,因此卻被連補帶罰651萬元。蔡某為此與國稅局打起行政官司,卻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但蔡某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蔡姓市民的這件稅務糾紛,未來獲得翻案的機會很大。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勞務報酬應以勞務提供地為判斷標準。如果在境外提供勞務,就不屬我國來源所得;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才是我國來源所得。

判決書指出,不應該將境外提供勞務,而其報酬的給付或取得與我國發生關連,就曲解為所得稅法「在我國境內取得的其他收益」。否則,稅法所規定「境內提供勞務」一詞,將形同具文。

因為,如果只要勞務報酬的給付地,或取得地在我國境內,就屬我國來源所得,何必特別強調「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台北市民蔡棟國,為昱捷公司負責人,屬所得稅法第89條的扣繳義務人。民國91年間,昱捷給付日商JTS公司服務手續費用台幣1,303萬元。台北市國稅局認為,蔡棟國應按給付額扣繳稅款2607,189元,但蔡棟國卻未依法辦理扣繳。因此,該局除開單要蔡棟國補稅2607,189元外,依違章規定還對他處以應扣未扣稅額1.5倍罰鍰,計391萬餘元。

蔡棟國被連補帶罰651萬元,十分訝異,因而打起行官司。不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則上採屬人主義,例外於總機構設在境外者,方採屬地主義。因此判斷日商JTS向昱捷收取的服務手續費,應屬我國來源所得,為稅法「其他收益」範疇,蔡某依法應扣而未扣稅款,自應受補稅與罰鍰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種判斷是曲解稅法規定強行對人民課稅,於是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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