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說鐘點費屬執業所得

演說鐘點費屬執業所得

2009-06-09/經濟日報】

東市陳小姐詢問:學校聘請專家來校演講,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係屬何種所得?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的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的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注意分辨,如發現錯誤,請儘速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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