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5年8月1日起到金融機構辦理3萬元以上的匯款記得帶身分證/金管會

中華民國9581起,到金融機構辦理3萬元(含)以上的匯款,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相符,如為代理人辦理者,應於匯款申請書上加註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為使洗錢防制作業更趨嚴謹及打擊犯罪,並促使匯款客戶留存資料,以利金融機構認識客戶,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自中華民國9581起,到金融機構辦理3萬元(含)以上的匯款,金融機構應要求匯款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核對匯款人之身分與匯款申請書填寫之資料相符,如為代理人辦理者,應於匯款申請書上加註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

身分證明文件只要是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駕照等,任何一種有照片可供辨識,且載明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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