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扣除項目保險費重大修正-健保之保險費可全額扣除。/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95614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就列舉扣除項目保險費,作重大修正,即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再受金額限制了。
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可採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為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7條明定。綜觀該條文其餘列舉扣除之規定,皆建立在納稅義務人之自由意志支配性支出與將來可能獲益回報間之對價關係上,而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屬強制性質,非個人自由意志可決定,且支出與回報間亦無預期的對價關係。是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避免造成全民健康保險及稅負雙重負擔,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2小目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上開所得稅法修正規定,於明年(96)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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