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雖無營業額仍應依定辦理申報/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月)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次期(月)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縱無銷售額如未申報,亦應加徵。
  該局指出,有部分營業人,以為沒有營業,未購買統一發票,即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因違反營業稅法規定,而遭加徵滯、怠報金。是以,除已經核准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於核准之次期(月)始可免申報,否則即使銷售額為零,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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