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勿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以免受罰。/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爾來經常發現營業人因疏忽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營業人雖於國稅局查獲後立即申請報備更正,依規定仍須處罰。
該局說明,轄區營業人將其領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1本,轉供甲公司使用,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經該局查獲,審理違章成立,乃依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該營業人不服,主張其與其他相關數家營業人共同委託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A君向某市農會領購統一發票,該事務所分送錯誤,致其取得案外人乙公司領購之統一發票,而將其領購之統一發票交給甲公司,其自始取得之統一發票,並無將領購之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情事,其無故意之過失,且已自行申請報備,並無損稽徵機關之管理,另未涉及逃漏稅情事,請撤銷原處分。惟經該局復查以營業人將其領購之三聯式統一發票1本,轉供甲公司使用,並誤用案外人乙公司所領購之統一發票,為營業人所不爭,有營業人開立發票非屬其所申購發票清單及承諾書影本可稽;另營業人委託代理人所領購之統一發票,於使用前未詳加核對字軌號碼之正確性,致將領購之統一發票與案外人交叉對調使用,足以影響該局稅務管理作業之正確性,並造成統一發票申購電腦管制作業因釐正及通報,而須投入人力、物力之浪費,難謂無過失,自應受處行政罰,該局復查決定乃予維持原處分。
國稅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人雖於查審人員發現之前或之後,自動申請更正,但因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仍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勿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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