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591起開始受理,該局彙整相關規定如下,提供營利事業單位依循辦理:
一、申報方式:營利事業得以網際網路傳輸方式或人工填寫方式辦理申報。惟逾期申報案件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
二、申報期間:自9591起至102日止(930適逢例假日順延)。採網路申報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含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全天24小時隨時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受理申報截止時間為102日午夜12時。
三、申報類別:分為一般申報案件、試算暫繳申報案件(適用於藍色申報及暫繳會簽申報案件)二類。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暫繳申報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則屬於暫繳會簽申報案件。
四、暫繳所得期間:
(一)一般申報案件:自9511起至951231止。
(二)試算暫繳申報案件(藍色申報案件及暫繳會簽申報案件):自9511起至95630止。
五、繳稅方式:分為非線上繳稅、線上繳稅二種。無論採人工申報或網路申報,均可選擇非線上繳稅方式,即以現金繳稅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採用網路申報者,除了前兩種非線上繳稅方式外,還可以選擇線上繳稅方式,即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或以金融機構的電子錢包網路繳稅(均屬線上即時扣款)。
六、人工申報地點:設籍臺北市的營利事業,可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非屬臺北市案件,請逕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七、應檢送的附件期限:
(一)人工申報案件:暫繳稅額申報書、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繳款書證明聯及應檢附的相關附件,應於法定申報截止日(95102)前,一併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的國稅局所轄任一分局、稽徵所。
(二)網路申報相關附件:應於95109前(107日適逢例假日順延),連同應檢送各項證明文件單據申報表,一併以掛號寄交營利事業所在地之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如親自送達,請列印網路暫繳申報回執聯,一併送交所轄分局、稽徵所核章,作為送附件之收據。
(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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