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情節重大者,無前五年虧損扣除額之適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自全年所得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各期虧損後,再行核課。但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前5年虧損扣除之規定;惟若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台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適用前揭規定。
該局說明,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公司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短漏報所得額280餘萬元、稅額70餘萬元,且其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過全年所得額5﹪,致申報自全年所得額扣除之前5年虧損扣除額計3,000餘萬元均否准認列,遭補稅800餘萬元,並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成本、費用,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以免因違章而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遭到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稽核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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