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應如何申報,才不會被處罰?/南區國稅局

有位陳姓小姐詢問: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應如何填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之「存款」項目,遺產稅申報書應填寫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放在各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款種類(含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等)、存款帳號及存款餘額;縱使定期存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或死亡後數日到期(或中途解約)提領,仍應就死亡當日之定期存款餘額列報遺產課稅。
該局指出,依照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者,應檢附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是,最近審理遺產稅違章案件時,常發現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放在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繼承人在不知道規定情況下,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數日辦理定期存款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提領現金。又因辦理定期存款解約時間與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相隔數月甚至超過半年,而存單已於兌領後由金融機構收回,以致疏忽漏列入遺產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遺產稅外,並就漏報存款部分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在填報「存款」項目前,先向被繼承人存款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之存款餘額,並注意如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解約之定期存款,務必一併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者,可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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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06-22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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