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繳交鉅額保險費如有規避稅捐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係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依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仍應將被繼承人生前所繳付之保險費總額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指出,儘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如果被繼承人於生前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以規避遺產稅,仍應課徵遺產稅。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人以一次繳清保險費方式投保,是將其即將成為遺產之財產,經由躉繳投保人壽保險之手段,暫時隱匿該項實體財產,待其身故後,再轉換由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與繼承人,該項保險的性質是規避遺產稅,除無保險實益外,刻意扭曲保險功能,繼承人獲得其與繼承相當之所得,經濟享受之利益仍存於繼承人;因此,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投保,或保險時已被檢查出有重病,再投保高額的躉繳保險,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仍應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其轄內案例說明,被繼承人君於死亡前短期內投保人壽保險繳交鉅額保險費2,400餘萬元,經該局從黃君之醫院診療紀錄發現,君於投保前即已罹患肝癌住院,因已不能作治癒性治療且君及家屬不願作化學治療,住院5天出院後,隨即以君為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為君之孫,按年繳及躉繳方式分別向3家保險商投保人身壽險,繳付保險費高達2,400餘萬元,投保後約1個後即死亡。因君投保時年紀已達80歲高齡,且係利用生前病危時投繳鉅額保險費,按投保動機、投保與保險事故發生的時程等情事判斷,顯係蓄意規劃以規避遺產稅,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將君所繳納之鉅額保險費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這件被繼承人於生前蓄意規劃投保人身壽險案件課徵遺產稅案件,雖然因君之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是經復查、訴願均被駁回,經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經判決敗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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