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小心被處一倍之罰鍰。/南區國稅局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於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須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若未申報,可能會因漏報而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1筆現金500萬元未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嗣後於申報遺產稅時,又未申報該筆贈與。經函請配偶補申報遺產,其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始為合理。該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該贈與財產除贈與時已辦理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外,若疏忽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者,仍會因漏報而遭受一倍之罰鍰,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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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二科伍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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