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惟應列單申報/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某公司詢問:該公司於本(95)年5月為員工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是否應辦理扣繳申報?
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係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執行業務者」,其提供醫療勞務收取費用之行為,免徵營業稅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其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辦理徵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為其所屬員工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給付時無須辦理扣繳,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將該項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於次年2月10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於94年度(含)以前,給付單位如未依規定將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列單申報,免再補開免扣繳憑單,惟自95年度起請各給付單位須特別留意前揭規定,以免受罰。【#75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蘇育靖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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