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仍應繳清欠稅以免被強制執行/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依稅捐稽徵法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金額200多萬元,已達到上揭限制出境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嗣甲君因有要事急於出境,乃提供友人所有與欠稅金額相當之銀行定期存單予該局作為擔保,以解除其出境限制。惟甲君回國後,仍不繳納欠繳稅款,該局遂將前述擔保品移送行政執行處抵繳所欠稅款。
該局說明,提供擔保之目的,在於保全租稅債權,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意旨,於納稅義務人未能繳納稅捐時,稽徵機關自得就擔保品強制執行取償,是甲君既有欠稅不繳,依法可就其提供之擔保品強制執行以抵繳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嗣經提供相當欠稅金額之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仍應於回國後儘速繳清欠稅,以免該擔保品遭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林審核員;電話:25973356分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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