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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主題: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辦法」  

發佈單位:資訊小組  

新聞內容:

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今(二十八)日通過「臺北市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將原列屬於行政規則形式之「要點」,提升訂定為「辦法」之自治規則層級,未來將更有助於規範受補助單位妥適運用政府補助資源,該法尤其重視政府與受補助單位的權利與義務的外部規範,進而提升勞工教育課程之施教品質,本辦法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
  本辦法訂定重點在於勞工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次年度經費補助及審核重點,例如下年度補助重點審核課程的選定,勞動權益與勞動文化教育課程的擇定。如符合重點補助政策範圍者,得於開課十四日檢具申請書表、實施計畫等辦理補助;另針對補助項目及標準以「班」為單位,補助方式變動的目的在於促使勞工教育的活潑性與多元化。新增訂講師鐘點費、教材費各一萬元使施教方式更靈活,可採一對一上下研習或者是多位講師座談會模式,其餘行政管理費、場地費各五千元及膳食費四千元,每年最高新幣十萬元,並按申請順序核撥,至當年度經費用罄。勞工局於課程執行期間得派員抽查訪視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違反受補助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要件並追回已領取補助款與停止受理其補助申請之依據,以及新增第十七條受補助者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繳回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權利義務間規定更清楚。另參加連續十六小時以上勞工教育講習、訓練或研習修業期滿並經舉辦單位考評及格者,舉辦單位發給結業證書,鼓勵勞工終身學習與激勵受尊重的榮譽。未來將更助於臺北市勞工朋友確實受惠,真正發揮勞工教育經費補助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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