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基金92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公告及辦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二十二日

勞保一字第0九二000四二二二號

主旨: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基金九十二年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每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一月二十五日(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照常營業受理申請,一月二十六日(星期日)、春節期間及其他例假日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機關: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地點請查土地銀行網站www.landbank.com.tw)辦理。

三、申請方式:被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表格並檢齊證件及掛號回郵信封,親自向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提出申請。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家屬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資格條件: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應具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計算至受理截止日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且無欠繳保險費,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已退保或請領老年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者,不得申請: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罹患傷病,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連續住院達十

日以上者。

(二)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後遭遇水災、火災、工安事故

交通事故致死亡者。

(三)其他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優先核貸。至符合第三款者需俟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後統一辦理,其總申貸額度逾本公告辦理額度時,扣除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優先核貸金額後,依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之。


五、 應檢附證件:

(一)申請書。

(二)審核結果通知之掛號回郵信封。

(三)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四)委託家屬辦理者,並應提出委託書及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之證明文件暨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者,並應提出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住院者身分之證明文件與醫療院所開具之住院證明書。

(六)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者,並應提出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死亡者身分之證明文件暨死亡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驗屍證明)。


六、貸款內容:

(一)辦理額度:新台幣一百億元以內。

(二)貸款額度: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滿二十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保險年資滿二十年,未滿二十五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十五萬元;保險年資滿二十五年者,每人最高貸款金額二十萬元。

(三)貸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並隨本會公告之利率機動調整。逾貸款期間而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為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息總和以單利計算,年利率為當時本會公告之貸款期間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四)貸款期間:三年。

(五)還款方式:
前六個月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七、被保險人每人限申請一次,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取消其申請資格。


八、經核准貸款者,被保險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親自到原申請之土地銀行各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撥貸事宜,
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九、被保險人逾貸款期間有未足額清償貸款本息,或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死亡時之死亡給付或因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請領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勞工保險局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各次保險給付中抵銷。


十、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及本息抵銷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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