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請8項殘廢給付時,其診斷書應由教學醫院出具。(920526-092003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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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申請八項障害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地區教學醫院出具
92年5月2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20030287號
主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八項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全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障害、耳障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障害(機能障害)、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上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參考:勞保 第53條、
參考:勞保細則 第76條、
參考:解釋令 920602-09260481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