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子不還有條件回溯

父債子不還有條件回溯

2009-05/蔡佩芳/台北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改採全面限定繼承,繼承人僅須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有限責任,讓傳統「父債子償」走入歷史。原先爭議的全面回溯,由於牽涉層面廣,經過與行政部門協調後,最後採行有條件回溯。

我國民法繼承編係採當然繼承主義,繼承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必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立法院去年修法,僅限於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限定責任,以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之法定限定責任,並未改變概括承受原則。

修正後民法1148條,將現行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制度合併為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並增訂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兩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也視其所得之遺產。

由於立委要求條文效力必須全面回溯,因牽涉層面廣,與行政部門溝通後採行「有條件回溯」。

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三類,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至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舉例來說,若繼承的是為人作保的保證債務、父親早逝,由年幼孫子繼承祖父債務的代位繼承、以及如出嫁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在提出舉證後,都得以全面回溯。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委吳清池說,弱勢團體在不同環境中向立委提出陳情,今日能修掉惡法保障弱勢,他向每一位受害者表示恭喜。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