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光他的存款還訴離「癱瘓不算惡疾」判不准

領光他的存款還訴離「癱瘓不算惡疾」判不准

2009-06-22/聯合報王文玲/台北】

住高雄市小港的陳姓男子因腦中風癱瘓,太太幾乎領光他的存款,帶孩子離家,並提離婚訴訟,但法院最後認定癱瘓不算法訂的「不治之惡疾」,她對婚姻失和的責任大於先生,不准離婚。

太太先生84年間結婚,育有13歲、9歲的兒子。她向法官表示,92年間先生腦幹出血,兩側軀幹及肢體癱瘓,須以輪椅代步,至今生活無法自理,屬可裁判離婚的「不治之惡疾」。

太太說,她挑起全家重擔,卻因照顧孩子的理念和婆婆、小姑起口角,95年間帶孩子搬回娘家住。先生卻誣告她竊盜、侵占、遺棄,檢察官不起訴,先生還聲請再議,她已無法再與他生活。

先生說自己不是植物人,不算「不治的惡疾」,太太卻趁他生病,領走450多萬元存款,還帶走孩子,違反夫妻義務。

一審高雄地院認定先生為不治的惡疾,判准離婚,太太並取得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先生上訴,二審參照最高法院的判例,推翻一審見解。認為夫妻對婚姻失和都有責任,但她置夫妻情誼不顧,責任較大,不准提離婚。太太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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