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首例信用卡循環利息免付

司法首例信用卡循環利息免付

2009-06-11/王己由/台北】

正當信用卡、現金卡雙卡利率是否調降,引發各界關注之際,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趙子榮審理一件卡債清償案,開司法首例,引消保法「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十日判決馬姓民眾不必給付循環息、違約金,僅須償還本金即可。

過去類似卡債求償案,法官頂多是以依民法賦予法官「酌減」利率的職權,將銀行求償循環息、違約金利率調降一半。本件判決完全「砍掉」,消費者不必付一毛利息,對維護弱勢消費者權益,別具意義。本案還可再上訴。

本案起因馬姓民眾,在九十二年九月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信用卡契約,領用信用卡消費,後來因資力不足,依銀行計算,迄九十五年七月,共積欠循環利息和本金四十六萬九千多元、現金欠款十二萬七千多元。案經中信銀提出訴訟,要求馬某給付五十八萬六百多元及相關利息和違約金。

法官為查明銀行雙卡成本,作為判斷循環利率何以居高不下,法官去函中信銀要求提供相關數據,但銀行都不願提出。法官因此認定現金的循環息遭銀行不當運作,不論持卡者信用狀況如何,就本案來說,銀行都以最高年息廿%、一一八八%,分別計算刷卡消費和現金借款循環息利率,消費者顯然沒有和銀行實質締約的自由,甚至也無磋商機會,契約條款有必要由司法控制,宣告無效的必要。

法官還從契約正義的角度,認為本案中信銀採單一且貼民法規定最高的年息廿%循環息,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且不因經濟的繁榮或蕭條有所不同,縱使消費者依約履行,銀行也從未揭露或說明採用最低應繳金額,可能要花費數年數十年才還得完,使不知情消費者揹負高額循環息,會造成卡奴正是這個原因。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年的判例,契約當事人一方,在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沒有拒絕締約餘地的情況,因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的約定為其要件,就該認定已違反消保法十二條第一項,契約無效。

法官因此認定,中信銀和馬某間的雙卡契約,關於循環息、違約金條款,違反消保法十二條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無效規定,昨日判決中信銀都不能請求,判決馬某只須償還積欠的本金廿萬八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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