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以下學校加保公共意外險立院三讀通過

高中職以下學校加保公共意外險立院三讀通過

2009-06-02/保發中心】

立法院院會今(二)日三讀通過修正幼稚教育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以及職業學校法部分條文,未來學生申請平安保險理賠時,校方必須協助處理,而一般民眾或學生在學校場所因疾病或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也都可納入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

據了解,現行幼稚教育法第17條之1、國民教育法第5條之1、高級中學法第6條之3及職業學校法第15條之2規定,針對學校在學生發生保險理賠上的責任規範,以及學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方面,卻沒有相關規定。每每學校只管讓學生繳交保險費,而當學生發生意外以及出現理賠爭議時,卻由學生家長獨自面對保險公司,等於是踢皮球的心態,讓學生家長情何以堪。因此修法後,明定各級公私立學校投保兒童或學生團體保險,在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必需協助辦理。

此外,媒體報導校園意外的事件也非常頻繁,修法後在校內活動的一般民眾或學生,可能因疾病或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時,都可以納入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並由教育部每年度編列預算支應相關經費,藉此讓師生及一般民眾在學校場所發生意外時,能獲得基本的理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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