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單限縮喪葬費用立法院初審通過

兒童保單限縮喪葬費用立法院初審通過

2009-06-09/保發中心】

立法院財委會昨(八)日初審通過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壽險保單,死亡給付在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日起生效,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

據了解,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涉及三個族群,包括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都屬於較弱勢的團體。而各界也對兒童死亡保單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有著不少討論,因此多位立委提案同意修正現行規定,有部份立委認為應全面禁止兒童死亡保單,但也有部分立委則認為應限縮喪葬費用。

協商通過後的修正草案,將以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在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此外,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財委會也指出,這次修法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有關最低工作年齡,以及國民教育法第2條第1項義務教育年齡為十五歲等規定,將這次年齡限制,由原本未滿十四歲修正為未滿十五歲。也期待透過這次修法,除了能防範道德風險避免有心賺保費的狠心父母外,並也對保險業衝擊達到最小,二者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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