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案發2年內可提國賠

案發2年內可提國賠

2009-01-15/聯合報/白錫鏗/中市】

台中市四名學童遭老師性侵,法院判決學校與教師應賠償學童兩千多萬元;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表示,類似校園「狼師」蹂躪學生,只要在案發兩年期限內,被害人皆可提起國賠或民事求償,彌補精神損失。

律師林瓊嘉說,學校本是最安全的地方,老師更是學生最信賴的對象,沒想到學生最信賴的人,反而變成可怕的狼師。台中地院的判決符合大眾期待,今後應加強輔導問題老師,才能避事件一再重演。

張國忠說,類似遭老師性侵的被害人,只要在案發兩年期限內,皆可提起國賠或民事求償。若讀的是公立學校,可向法院聲請國賠;若讀的是私校,仍可提起民事求償。

中市四名學童案,法院判准國賠,主要是學校是公立、被告的老師是公務員,符合國賠要件,且老師性侵有時是在校園內,屬執行公務期間,因而認定老師侵權、校方監督疏失,雙方都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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