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孔蓋有疤…學子摔傷臉市府判國賠

人孔蓋有疤學子摔傷臉市府判國賠

2009-06/鮑建信、王榮祥/高雄】

許姓高三男生(現為大一)騎單車陷坑洞摔車受傷,許媽媽回現場拍照存證。(記者王榮祥翻攝)

高中生晚上騎腳踏車途經人孔蓋附近坑洞摔傷破相,並花費10多萬元植牙,請求國家賠償,台電和市府互踢皮球,雄院認為養工處維護道路不當有過失,判決須給付145千元。

原告許姓學生指出,96117晚間,他騎單車行經高雄市大昌二路,在人孔蓋附近有長約20多公分、寬約10多公分的坑洞,單車前輪陷入、車尾翹起,整個人彈出而跌落,造成2顆門牙掉落、上唇撕裂等傷害,要求市府養工處和台電連帶給付19萬元。

養工處指稱,曾致函要求台電若遇有人孔蓋周圍20公分內路面破損情形,則應進行修補,與養工處無關。

台電反駁說,當初設置人孔蓋後已將路面填平,並無設置欠缺等情事。肇事路段的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並由養工處負責維修養護,台電不負管理、修護之責。

承辦法官調查,肇事路段確為市府養工處應負責維修、管理,並與原告受傷有因果關係,判決養工處敗訴,台電則不用賠償。

許母表示,當初爭取國賠對象為養工處與台電(事後法院判決養工處應負責),她對養工處的誠意與態度頗感認同,卻對台電人員的「高」姿態相當不能接受,因為在協調過程中屢遭台電幹部質疑,也刺激她更積極蒐集證據。

她說,能為孩子討回公道很高興,也盼相關單位能更重視路況,避免道路坑洞又造成其他無辜民眾受傷。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