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如何認定

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如何認定

2008-06-30/勞委會 勞保處第一科】

核釋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本會9114台九十勞保三字0055531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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