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如何認定
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如何認定
【
核釋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本會
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其保險效力如何認定
【
核釋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保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