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保法:勞工遭遇職災死亡致生活困難者,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其家屬得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

勞保局更新日期 2005/9/5

有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遺有受其扶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且致家庭生活困難者,得申請家屬補助10萬元。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請領家屬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長出具之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褶封面影本。

四、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五、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職災勞工家屬可就近洽請鄉鎮公所或村里長開具「家境清寒證明文件」。而各村里長則係依據內政部93年7月1日內授中民字第0930004925號函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增列「臺灣省各鄉鎮市區公所暨村里核發證明事項」編號第22項資料,依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家境事實狀況開立證明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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