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之會計師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後,所屬強制提繳對象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後,所屬本國籍會計師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屬會計服務業之單位應依規定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以維護勞工權益

2009-12-31/勞保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1013公告指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自9911生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故屬會計服務業(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工商登記等服務行業)單位所僱用之本國籍會計師自9911起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應依規定自9911起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請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送本局辦理提繳手續(提繳身分為「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1),提繳日期為9911」);如有本國籍會計師於9911日前已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身分2)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含雇主或個人自願提繳),亦請一併填送「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提繳身分1申報自9911起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

各會計服務業之單位如有本國籍會計師新到職,請填寫勞保、健保、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完成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

各會計服務業之單位如尚非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者,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附會計服務業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送本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並為所屬本國籍勞工提繳退休金。又如經審核符合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規定時,本局將逕依提繳申報表所列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以維勞工權益。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本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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