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5電子報-第48期-雇主「以多報少」,勞工開除老闆領『資遣費』與『失業給付』?
雇主「以多報少」,勞工開除老闆領『資遣費』與『失業給付』?
a885勞動生活資訊報-第48期 <勞動法-勞基篇> 發報時間:2019-08-05
Q01:請問劉老師,客戶的老闆將我客戶(勞工)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之前曾聽過您的課,您曾說過:「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與雇主之勞動契約(辭職),並還可以領『資遣費』與『失業給付』。」,我客戶現在可以這樣做嗎?謝謝您的回覆!
A01:您好!如題,有關您提問的問題,「a885勞動生活法律網」簡略回覆如下:
一、若雇主有立即覆實「調整投保薪資」: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前身)曾發佈○○年○○月○○日台○○勞資二字第○○○○號函:「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六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須有完備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及『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二要件,且須於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即我上課常說的:資遣雇主三要件。)
2.如您所提,客戶的老闆將您客戶(勞工)勞保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據上函示第一項說明:「雇主固然已構成違反勞工法令情事,惟如經勞工反映,雇主知所調整,則尚難謂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3.倘若客戶的老闆,沒有立即覆實「調整投保薪資」,則您客戶將可於30日內不經預告而終止與雇主之勞動契約(可口頭提出辭職理由與事項),並還可以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與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
二、「以多報少」之損害,雇主負責賠償:
1.另按勞保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應按被保險人(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勞保薪資。
2.如投保投薪資以多報少者,勞保局將依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處以罰鍰(行政罰)。
3.您客戶(勞工)因此所受請求損失,應由投保單位(雇主)負責賠償,而實際以多報少已受損失之求償,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等相關法令依民法損害賠償進行權益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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