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房務員爬欄杆洗燈罩摔傷,告圓山大飯店求償218萬

女房務員爬欄杆洗燈罩摔傷,告圓山大飯店求償218

2019-06-20/蘋果日報/顏凡裴】

曾在台北圓山大飯店擔任房務員的紀姓女子,2015年從陽台跨越欄杆到另間客房陽台,進行清潔工作,卻不慎跌倒手部受傷,她指控是主管要她爬欄杆清洗燈罩,且治療期間主管又一直指派她搬運重物,導致傷勢加重,復健2年多都還沒痊癒,喪失原本工作能力,因此向圓山大飯店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218萬元,飯店反駁是紀女違規擅爬欄杆才受傷,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紀女自己違規受傷並非職災,判她敗訴。

紀女提告指控,她2012年起在圓山大飯店擔任房務員,2015717她在進行客房外陽台清潔作業時,因主管指示不得從有房客居住的客房通行至陽台,要求她只能跨越客房外欄杆到相鄰客房陽台打掃,但飯店沒有設置任何防止員工跌倒的措施,導致她在跨越客房間陽台欄杆時跌倒,受有左腕挫傷、左腕三角軟骨複合體撕裂傷。

紀女另指治療期間,主管仍舊要求她搬運重物,導致她傷勢加重,必須進行關節鏡修補手術及囊腫切除手術,術後還要持續復健,至今受傷已超過2年仍未痊癒,紀女認為她是因為工作才受傷,屬於職業災害,因此提告請求圓山大飯店,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包括40個月的工資補償、看護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18萬多元。

圓山大飯店主張,在飯店每個月2次的定期在職教育訓練,都有向員工說明禁止攀爬、跨越客房間的欄杆,案發當天是紀女違反教育訓練指示,擅自攀爬欄杆才會受傷,且陽台燈罩清洗作業也沒有攀爬欄杆的必要,因此請求法院駁回紀女請求。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紀女是因為自己違規跨越欄杆才受傷,且圓山大飯店不但在教育訓練一再強調不可攀爬欄杆,進行清潔作業時也指派2人員陪同紀女執行,應無過失責任,因此判紀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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