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男亂搓路人豪乳,秀身障證明要減刑卻吃土了

色男亂搓路人豪乳,秀身障證明要減刑卻吃土了

2019-09-01/自由時報/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前年過馬路時,見前方女子小夢(化名)胸前宏偉,竟然從後方伸出抓奶龍爪手,亂搓雙峰,嚇得小夢放聲尖叫,他才倉皇逃離現場,事後被逮,他拿出身心障礙證明要求減刑,但承審的士林地院認為他既然知道要落跑,就代表當時的辨識能力正常,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確定。

去年9月間,劉男經過台北市德華公園前的馬路,看到前方的小夢身材傲人,竟起淫念,從後方環抱她,雙手硬搓雙乳,宛如電影「鹿鼎記」中的抓奶龍爪手,小夢受驚大叫,劉男趕緊搭公車逃離現場。

警方循線找到劉男,但他以有重度身心障礙辯稱忘記當時做了什麼,並拿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所言不假,不過,小夢拒絕接受這個說法,也不願和他和解,強調事發後心靈受創甚深,不可能道歉了事。

士院委請三軍總醫院做劉男做心理衡鑑,結果顯示劉男只有人格改變與憂鬱症,但沒有明顯幻聽及妄想等影響現實感的精神病症狀,案發過程前後也無任何證據顯示個案有相關症狀干擾其現實判斷;進行記憶測試時,顯示似乎有刻意答錯欲塑造記憶力不佳之動機;鑑定過程中,也沒有觀察到有任何衝動控制不佳的行為舉止,衝動性似乎未達完全無法控制程度。

士院認為,劉男自小夢後方用雙手抱住其胸部,小夢尖叫後,他的手就放掉,路人幫忙報警,接著劉男搭乘公車離去,顯示他於行為時仍有選擇最佳下手時機、下手方式之能力,且犯後立即搭乘公車逃跑的行為,亦顯示其知悉所為為法所不許,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然未因其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所降低。

士院指出,劉男並無刑法19條減免其刑規定的適用餘地,而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審對劉男量處有期徒刑2月,在法定刑度之內,並無不妥,駁回劉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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