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失蹤15漁民!為工作效率「禁穿救生衣」、外籍漁工溺斃頻傳,民團赴勞動部陳情

1個月失蹤15漁民!為工作效率「禁穿救生衣」、外籍漁工溺斃頻傳,民團赴勞動部陳情

2019-08-29風傳媒

明明是海上危險工作,為何不穿救生衣?今年8月份,宜蘭籍漁船全億財1號、蘇澳籍鮪釣漁船進隆泰6號接連傳出失蹤,經指認殘骸後確認船隻身份,計15名船上人員包括台灣籍、中國籍、印尼籍漁工等迄今依然全員失蹤,其中全億財號的海上殘骸更飄著印上舊船名「永再富」的救生衣。今(29)日,由數個團體組成之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便赴勞動部前陳情,指出過去許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相關法規、禁止漁工救生衣造成溺斃頻傳的狀況。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命的都沒了,談何勞資問題?

「為什麼他們不被允許穿救生衣?他們也覺得到海上很危險,這不是會不會游泳的問題,是掉下去以後不知道要在海上漂多久、不知道要撐多久才能讓救生員找到我……船主認為會影響速度、穿著救生衣會影響漁獲,這就像工廠移工,很多安全措施會在『速度』要求下被關掉,這些職災從最底層原住民工人、中年工人轉到現在的外籍移工身上。」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說。

「移工這塊我們常常談的是薪資問題,但如果連命都沒有了,根本不可能談勞資問題。」陳秀蓮表示,過去與勞動部提出職業安全措施問題時,總會得到「產業特殊性」之回應,說勞動現場狀況不一樣,「但現在人命都沒了,他應該好好把法令落實,職安法都擺在那裡了,你勞動部難道不依法嗎?」

直指法律漏洞工會:法律和實務有衝突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海上作業關於職業安全的法律漏洞很大。2012年蘇澳籍漁船一起漁工落海溺斃案件,宜蘭地檢署雖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雇主,未料卻換來漁民抗爭,甚至當時宜蘭縣漁業管理所表示「法律規範和實務作業有衝突」,地方人士覺得該調整的是法律,而不是作業方式。

對此,李麗華認為「本來中央就要規範好」,法律上應規定漁工執行勤務一律要穿上救生衣,就連南方澳海巡人員沒上船的也都有穿救生衣;再者,這已不只是外籍勞工的問題,前述8月份2次撞船15人失蹤事件就包括台灣籍幹部與船長,牽涉到15個家庭,失蹤者迄今生死未卜。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則說,雖然過去曾有民間基金會得知漁工落海問題後捐款予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讓工會可以替漁工買輕便救生衣:「但我們要問,讓漁工穿救生衣保護自己安全、作業風險降低,這不是雇主的責任嗎?勞動部身為主管機關不也有監督的責任?最後卻是靠民間募款,這些主管機關不覺得可恥嗎?」

直指漁工處境遭踢皮球移工庇護中心主任籲應強制納保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之移工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指出,過去遠洋漁業漁工處境如同被踢皮球、被認定不屬《勞基法》規範,但今天撞船案件已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問題,「勞動部再也踢不了皮球。」

汪英達批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未落實勞檢,所謂「生活計畫書」也只是雇主自己勾一勾交件、不會實質檢查,多數漁工實際生活空間狹窄、環境惡劣,潮濕骯髒爬滿蟑螂,甚至一個月被扣薪5000元也沒有用以納保。對於納保問題,汪應達強調漁船工作是高風險的,一定要強制納保不能規避,勞動部也應將聘僱漁工全部納入勞保、加強船上勞動檢查。

不得禁穿救生衣、設檢舉專線民團提2訴求

對於以上問題,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提出以下2點訴求:

1.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針對漁船作業勞工制定規範,雇主不得以「妨礙作業」、「影響漁獲」為由禁止勞工穿著救生衣。

2.設置免費檢舉專線,讓漁工可以檢舉雇主未依法執行的個案。

而對於本日陳情,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陳姓科長回應:

1.依法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勞工穿救生衣,否則將處330萬元罰鍰,若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去勞動部已和漁業署進行安全會議,對漁船安全宣導輔導有作為,後續若還有不足會再請漁業署做進一步研商,勞動部亦每年都有對漁船進行檢查。

至於外籍漁工是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問題,科長回應「問題涉及到部內各權責單位甚至漁業署」,遭當場質疑「就是沒有嘛」,科長則回應此事會再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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