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餵兔扭傷腳,請6周公傷假不准怒提告

女老師餵兔扭傷腳,請6周公傷假不准怒提告

2019-05-22/蘋果日報/丁牧群】

新北市一所國中校園內有養兔子,20172月一名溫姓女老師利用課間空檔餵兔子,不慎滑倒扭傷腳,她想請6周公傷假,但校方只准她請病假;同年4月溫女又要請公傷假,理由是上課時學生太吵,她怒拍講桌管理秩序,結果右肩脫臼,但這次校方還是不准,溫女怒提行政訴訟,主張這兩件事都是因公受傷,校方沒理由不讓她請公傷假,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校方不准公傷假並非對溫女作出「行政處分」,溫女提告不符行政訴訟的要件,因此駁回她的訴求。

溫女提告指稱,2017216空堂,她去餵食校內的兔子,卻在石梯上不慎滑倒,醫師診斷「右側踝部後踝骨挫傷、右足踩曲姆長肌、肌腱炎」,建議她休養6周,於是她填了公傷假報告書向校方請假,但校方告知不符公傷假規定,要她改請病假,她不服氣,向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有理由,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但校方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結果變成「再申訴有理由,校方原措施應維持」,還是不准她請公傷假。

溫女另表示,2017419上課時,她為了管控學生秩序,怒拍講桌,沒想到右肩因此脫臼,她立刻去看醫生,事後拿診斷證明書要請公傷假,校方不但不准,還說她19日去看醫生未依規定請假,擅離職守,要她補正手續,並告知如要申請公傷假,要附上醫師診斷證明,佐證她右肩疼痛與拍桌受傷的因果關係,如診斷證明無法舉證受傷原因,只能請事、病假,於是她像上次一樣提起申訴但被駁回,再申訴也被打槍,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校方則表示,溫女「餵食兔子」及「怒拍講桌」這2個行為,明顯不是依法執行教師職務,也不是教學的必要行為,不符「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的公傷假申請要件,校方請她以病假處理,絕非刁難她,也沒影響她的工作權益及請假權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校方審酌溫女的請假類別後,通知她不能請公傷假,這件事並未改變溫女的教師身分或影響她擔任教職權利,頂多是學校內部對於教師請假的管理措施,不具行政處分性質,溫女若不服,只能依《教師法》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裁定駁回此案。溫女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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