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長期值大夜班中風,公司判賠575萬餘元
保全長期值大夜班中風,公司判賠575萬餘元
【2019-09-07/自由時報/黃建華/高雄報導】
李姓保全人員長期值大夜班,3年前值班時中風昏倒,造成重度殘障,家人怒告保全公司求償,指僱主長期未僱足員工和李男輪值大夜班,違反勞基法,導致李男過勞、「急性梗塞性腦中風」,高雄地院一審判李男任職的保全公司敗訴,應賠償李男575萬3千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55歲的李姓男子自2008年3月6日起受僱於某保全公司,被派駐在台南市某機械公司廠區,擔任保全人員。
李男家人指控,李男任職期間幾乎全年無休,長期有工時過長、工作過重情形。且李男任職的保全公司未能僱用足夠員工,亦未增派員工參與台南該機械公司保全工作的輪值,致李男於2016年9月15日凌晨3時輪值大夜班時,昏迷倒地、意識喪失,直到當日凌晨5時由白天班同事發現,經送醫救治被診斷為「急性梗塞性腦中風」。
李男出院後迄今持續接受復健治療,右側肢體無力、右手無法舉起,無法言語而有失語症,日常生活需人看護照顧,終身無工作能力,經鑑定屬「極重度」之障礙等。
家屬認為,李男平均月加班時數應為53.5小時,超時工作,造成過勞中風的職災,怒控保全公司違反勞基法,求償包括醫療、復健,精神撫慰金以及李男到65歲前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等,共650餘萬元。
李男的僱主保全公司則辯稱,李男實際執勤時數為每日8小時,極少有達到每日12小時,至於每日16小時更屬罕見,尚符保全人員工時參考指引之規定,並指李男中風是因自己長期失眠,疏於照顧自己所致。該公司並認為勞保局未參酌前揭因素,逕行認定李男中風事故屬職業病不合理,該公司已向勞動部提起審議為抗辯。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認為,保全公司未依規定對員工李男實施定期健康檢查,而未能及早發現其在職期間之身體健康狀況,而未能給予醫療,並及時採取縮短其工時、改變排班表、增加休息時間等適當措施,終致李男因而受到中風的職業災害,認該公司違反民法及職安法等保護勞工之法律,且有過失,因此判僱主保全公司應賠李男575萬3989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