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殺2貓,前臺大僑生不服退學,提行政訴訟翻案有望

連殺2前臺大僑生不服退學,提行政訴訟翻案有望

2018-12-06中時電子報/王己由

前臺灣大學澳門僑生陳皓揚,先後虐殺「大橘子」和「斑斑」兩隻貓,前年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刑10月,得易科罰金60萬元,併科罰金35萬元確定後,臺大校方將他退學,但陳自認已修滿學分符合畢業資格,打行政訴訟要撤銷退學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6)日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重審,讓陳皓揚尋求救濟,撤銷被退學處分出現希望。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理由,主要是認為依「臺大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規定,學生有其他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者,固可以勒令退學,惟對照學生獎懲辦法第9條第3款、第4款、第14款等規定,觸犯竊盜、侵占、詐欺、偽造文書等罪或觸犯其他刑事法律情節輕微者,只可記大過處分,若未將學生獎懲辦法第10條第6款所謂「其他觸犯刑事法律行為」限定為情節嚴重者,則將造成類如本件,上訴人陳皓揚僅觸犯法定刑1年以下的動保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就可予以勒令退學,觸犯法定刑5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罪者,則只能記大過處分,兩者顯然輕重失衡,有違罪罰相當原則。

況陳皓揚兩次虐殺貓隻都自動向警局投案,顯見也有悔過之意,原判決並未說明未予審酌的理由,這攸關臺大人所作成的勒令退學處分是否於法有據?是否罪罰相當?就此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應發回北高行重新審理。

陳皓揚原為臺大化工系5年級學生,他在20151228在北市溫州街巷弄內殺害綽號「大橘子」的流浪貓,經提報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他的行為違反動保法第6條,故意使動物受傷致死,且惡行欠缺慈悲、惻隱之心,對社會善良風氣影響很大,依臺大學生個人獎懲辦法,原應勒令退學,但審酌他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決議記兩大過兩小過,及到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接受專案輔導。

但陳皓揚並未改過,隔年82再度虐殺文山區某蔬食餐廳的店貓「斑斑」,棄屍新店溪後,向警局投案。臺大以他再度違反動保法,逕送獎懲會議處,決定勒令退學,陳皓揚不服,提告請求臺大撤銷退學處分,結果為北高行判決駁回,他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6)日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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