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安親班師提告討薪,校方判補27萬
小學安親班師提告討薪,校方判補27萬
【2019-01-27/蘋果日報/楊勝裕】
小學安親班老師超悲慘,竟遭校方扣薪!新竹1名田姓女老師2010年到2017年在新竹國小擔任安親班教師,最後因校方將安親班委外辦理,終止勞動契約。只是田女認校方未足額給付薪資,且終止勞動契約,也未依法付資遣費、特休假折算工資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此向新竹地院提出請求校方付不足額的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46餘萬元。法官調查後認,田女主張有理,認定兩造屬不定期勞動契約,校方應再付27萬餘元給田女。
田女主張,薪資是每40分1節,下午4時以前1節260元,4時以後1節400元,寒暑假1節260元;每月10日為付薪日,但新竹國小卻未依課表簽到表核算,2013年到2017年間共短少了近16萬元;資遣費14萬7千餘元,特休假折算工資15萬6千餘元,退休金專戶8千元,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她主張兩造是不定期勞動契約,且有未足額給付工資等費用共46萬4千零2元,要求新竹國小全數給付。
校方委任律師辯說,兩造不是僱佣關係,田女是新竹國小依「新竹市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付鐘點費,經費是來自家長,是政府核定實施計畫才辦理;學校代為處理相關費用,薪資是家長付費,實質上是校方受家長委托,家長是僱主,雙方非僱佣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對於未足額給付工資部分,兩造在簽約之初即對服務時間有共識,係雙方合意,且田女於聘用期,也於簽到名冊計算時數,從未爭執勞動時間有誤,證明田女就兩造多次的定期勞動契約勞動有共識,事後卻認出勤時間與實際填載記錄不合,主張校方有短少給付薪資情形,違反承諾是沒理由的。
兩造契約關係於2017年8月底終止,田女請領的是「鐘點費」並非月薪,每月薪資不同,證明田女不適用勞基法,是屬支領鐘點費用的鐘點教師。而兩造間是定期的僱佣關係,經委外辦理後,新竹國小未再自辦課後照顧計劃,也是田女事先預見,並不是非自願性離職,要求校方核發「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無理。
法官調查,認兩造間屬不定期的勞動契約,田女需依新竹國小指示內容工作,提供勞力執行,且於請假時由第三人代課,且無拒絕小學指示工作的權利;且依勞保資料佐證,田女連續不間斷地提供勞務前後長達7年,認兩造是不定期勞動契約,應適用勞基法,校方辯詞不足採信。
法官認,校方依法應給付田師7年年資的資遣費、未足額工資、特別休假折算費用,提撥勞保退休金專戶,同時也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田女主張有理,因此判校方應再給付27萬餘元給田女。